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簡化報備登錄程序並研擬承攬工程手冊方案

在2013年11月14日文章中提到「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   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但問題是承攬工程手冊的持有人為丙級營造廠,為避免技師因為丙級營造廠未主動報備而受懲戒,受委託技師可採以下替代方案        


一、公共工程:可先以決標公告或營造廠委託技師之相關文件先至本府工務局掛件俟合約製作完成後再補附以完成報備登錄手續。
二、私人工程:建案工程先以建照執照、一般工程先以內政部公布標準SOP申請書,至本府工務局掛件俟合約製作完成後再補附,以完備報備登錄手續報備登錄(若無則必須要手冊方可報備登錄)。
三、技師若以上述替代方案至本府報備登錄後,應會同丙級營造廠於合理時間內(工期超過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限;工期若短一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至本府工務局補齊相關文件,並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若該營造廠超過合理時間(工期超過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限;工期若短一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或不願配合辦理,本府將依據營造業法第42,56條相關規定移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綜上所述,採逐案簽證的丙級營造廠應該在合理時間內確實向工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進行報備登錄以避免受罰。

李技師 0926-00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