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逐案簽證處理原則

依據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丙級營造廠)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開工時之定義:所謂開工時係指開工前、開工中及開工後合理時間內(工期超過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一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受丙等綜合營造業(丙級營造廠)委託之技師可於上開規定時間內至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李技師 0926-0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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